第十五条
有效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法征得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具体标准,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核定并公布。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设置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有效文件;
(三)设施设置场地等载体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四)设施位置四置图、设施设置依托的建筑物原貌图和设施设置电脑合成彩色效果图(日间及夜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