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群众性科技组织、新型职业农民、科技示范户以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