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发挥人才、成果、科研优势,开展农业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加快农业先进技术的普及应用。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通过设立农业技术推广岗位等途径,将农业技术推广实绩作为工作考核和职称评定的重要内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