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发生突发情况时未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