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的行为以外,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乡垃圾、粪便或者其他废弃物;(三)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四)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五)从事畜禽养殖、网箱养殖、餐饮、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