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渔业、卫生等部门和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等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