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实施办法,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未通过、未经节能验收、节能验收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