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有效按国家规定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按规定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并报请节能审查机关审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