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按国家规定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

按规定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并报请节能审查机关审查。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