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二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两年的,法规实施机关应当将法规实施情况书面报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23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