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由省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