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