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参与的铁路沿线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

铁路沿线和车站地区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项,依法处理铁路安全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