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新建、改建铁路需要与道路、航道、渡槽、管线等设施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并优先选择铁路上跨方案;新建、改建道路、航道、渡槽、管线等设施需要与铁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并优先选择下穿铁路的方案。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的建设标准、管理维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