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铁路安全责任第十四条有效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护路护线联防组织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铁路安全隐患,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排除;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通报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