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湿地保护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对湿地保护,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本规定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