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各种农作物的栽培种、野生种和濒危稀有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农作物的遗传材料。其形态包括果实、籽粒、苗、根、茎、叶、芽、花、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有生命的物质材料。

(二)农作物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农作物群体。

(三)农作物种子是指农作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四)南繁是指利用海南独特的气候条件和物种资源,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亲本繁育、种植鉴定和种子生产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