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