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