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和南繁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南繁公共实验服务设施、执法管理基础设施、农田基础设施、水利设施等建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