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 城镇供水用水条例
已修改地方法规
地方法规
- 制定机关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8年9月29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1月1日
- 条文数
-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日喀则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供水工程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四章供水水源管理
第五章供水管理
第六章用水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建立城镇供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城镇供水水源保护区应当城镇供水企业应当根据供水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在规定的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