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行政、经济和信息化、卫生、农业、渔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商(市场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水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共同做好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