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