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环境保护第十三条已修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医疗污水进行消毒处理,达标后排入城镇污水管网。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实验、检验、化验产生的废水,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有关的管理规定单独收集,分类安全处置;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