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参与养犬管理活动,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宣传教育。

鼓励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养犬宣传教育和监督活动。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