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对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犬只进行动物狂犬病免疫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