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实施标准化战略,推进标准提档升级。

鼓励企事业单位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实施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参加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鼓励行业协会、学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组织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团体标准,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标准。

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技术规程规范以及国家行业相关要求。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