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属于公益性公用事业,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统筹规划、优先发展、集中管理、安全便捷、规范运营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