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阻断城市轨道交通运输;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三)攀爬、翻越或者推挤围墙、栏杆、闸机、机车、安全门及屏蔽门等;

(四)强行上下车;

(五)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传染性等危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六)非法持有枪械弹药和管制器具等违禁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七)在车站或者列车内滋事斗殴;

(八)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内明示市公安机关发布的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的目录,并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运输安全检查,对拒绝接受运输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险品及违禁物品的乘客,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或者扰乱运输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