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