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市区饮用水地表水源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市区饮用水地表水源相邻的其他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互通情况、相互配合,预防和处置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行为和水量、水质等出现的异常情况,逐步建立跨行政区域市区饮用水地

表水源保护执法协作机制。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