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四条有效在市区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以下行为:(一)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水污染物;(二)使用无有效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三)其他污染地下水的行为。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