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第三章 物种和基因多样性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生物物种及其遗传资源的保护,完善就地保护、迁地保护、离体保存相结合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和保护网络,对珍稀濒危物种、极小种群物种实施抢救性保护,对云南特有物种和在中国仅分布于云南的物种实施重点保护。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