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优化客运线路,发展公共交通,鼓励和推广使用以电力等清洁能源为动力的机动车。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