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