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在城市道路上进行市容保洁、市政维护、绿化养护等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