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己用的,责令改正,处每泊位每日三百元罚款;改作其他用途的,责令改正,处每泊位每日五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