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鼓励公民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设置举报电话、网络服务平台等方式接受公民举报。

车辆和驾驶人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