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条已修改鼓励公民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设置举报电话、网络服务平台等方式接受公民举报。车辆和驾驶人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