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和事故处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禁止利用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