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在城市、镇建成区范围内,运输渣土、砂石等建筑材料或者建筑垃圾的机动车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四十公里。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