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财政金融、平台建设、购买服务、人才培养、市场运作等措施,培育和支持下列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
(一)科技成果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和交易代理;
(三)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和技术经纪人才培训;
(四)专利代理、专利导航、专利信息、专利转让、专利许可等服务;
(五)科技孵化服务;
(六)其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