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投融资机制,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提供下列支持:

(一)通过科技创新投资基金、风险补偿资金,引导各类投资机构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和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通过政策性担保专项资金,支持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贷款担保;

(三)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开发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保险品种,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保险服务;

(四)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