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除因下列特殊情形可以请假外,不得缺席会议:
(一)参加中共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各部委、国务院各部门、省委召开的重要会议或者举行的重大活动的;
(二)参加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召集的专题会议或者调研活动的;
(三)本人因病住院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住院需要陪护的;
(四)参加在接到常务委员会会议通知之前已安排的重要外事活动或者临时因公出国出境访问的;
(五)参加救灾、救险或者处理突发事件的;
(六)其他需要请假的情形。
组成人员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两日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经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报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并向主任备案;在会议期间因上述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经分组会议召集人、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报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缺席。
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分别通报上次会议、半年和全年会议的出席情况,并将组成人员年度会议出席情况报送省委。
对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按照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