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留守、流动、贫困、重病、重度残疾等特殊困境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确有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民政等部门以及妇联应当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