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城乡建设、农牧业、林业、交通运输等业务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