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治理第三十条已修改建成的水土保持设施和种植的林草,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建立档案,设立标志,落实管护责任制。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24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