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轨道交通保护区分为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控制保护区范围为:
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以及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轨道交通过海、过湖、过河隧道以及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特别保护区范围为:
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三米内;
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者路堑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车辆段用地范围外侧三米内;
高压电缆沟水平投影外侧三米内;
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五米内;
轨道交通过海隧道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控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范围包括地上和地下。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