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做好轨道交通客运量、营运里程、营运班次、客运服务指标等营运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定期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报告。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