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做好轨道交通客运量、营运里程、营运班次、客运服务指标等营运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定期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报告。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