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对进站、乘车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本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物品的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对经劝阻无效、强行进站或者滞留现场扰乱秩序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