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的“噪声防护距离”,按照国家、广东省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广东省尚未作出规定的,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部门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3日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