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环境噪声监督管理第七十二条已修改因违法占道经营、无证无照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引发环境噪声投诉的,环保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受理并依法对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3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