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市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区域功能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3日